退休人员统一标准
调整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2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中最大的调整在于,过去1万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自付15%,如今,直接将1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合并,这等于是降低了1万元以下部分的自付比例,在职职工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退休人员不再按照工龄情况划分自付比例,统一按照原先政策设定的最低自付比例执行。
同时,降低部分药品自付比例,全市将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对乙类自付比例及部分项目的限额按统一标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自付比例为10%和20%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调整为5%。
住院起付标准:
基层医院降低,大型医院提高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450元降为400元,二级医院不变,三级医院由750元上调为1000元,此举是为了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院就医,合理分配医疗资源。“设立最低起付线,就是为了增强参保人员的费用意识,避免一些门诊小病大治的现象。”工作人员称。(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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