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发文称,《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于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可为参保外来工转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如单位未办变更手续,将自动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企业若不办转保外来工医保变更职工医保
7号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从2009年10月起享受待遇,到2012年7月31日已经期满失效。因此,广州市人社局发文,要求各有关单位从2012年8月1日起,停止按7号文办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按7号文,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当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或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4号)的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参保变更手续,由地税部门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应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按缴费基数缴8%个人缴2%
根据7号文,外来工参加医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费1.2%,外来工自身无需缴费,即可参保成功。即:企业参保需要缴费4789×1.2%=57.47元,加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2.45元,合计为69.92元,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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