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商业保险机构本就有商业重疾险等雷同品种,目前尚可提供较为丰厚的利润。尽管商业重疾险与大病医保在保障范围、赔付形式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重疾"与"大病"之间终究会有诸多重合。如果未来大病保险的额度设置偏高,而政府主导之下对应的大病保险费率低、赔付范围广、无核保、必理赔等有利因素,商业重疾险难免沦为替补,进一步压缩寿险市场的挖潜空间。
最后,《通知》目前规定的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相较而言,仍对应着较低的创收能力和消费水平。尽管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大病医保来灌输保险意识,但究竟能否产生商业险的二次销售仍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