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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病医保新政惠及黄石251万人 将制定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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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听说今后得了大病,个人自付部分还给报销,这样又能减轻不少负担……”8月30日,国家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热门话题。《意见》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对此,黄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黄石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细则。
  补偿比例提高大冶参合农民受益

  2010年,大冶参合农民住院治疗费超3万元即可获得大病救助,补偿比例根据住院治疗费的不同,分为5%、10%两档。特困户、五保户、孤儿及优抚对象等特殊病人住院治疗费超过3万元,统一按住院医药费用自付部分10%进行补偿。

  2010年,大冶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病人全年门诊治疗费在1000元以上的定额补助500元,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和特殊大额门诊病例按治疗费用的30%进行补偿。

  去年,大冶共有13000人次参合农民可享受新农合二次补偿,补偿金额高达1120万元。本户住院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参合患者,医疗费用总额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实际住院补偿部分)按10%补偿;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参合患者,按自付部分15%补偿;本户住院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参合患者,按自付部分20%补偿。

  “现在大冶补偿资金一年比一年好,这次国家又有新政,农民报销比例又提高了。”曹超说,今年1月1日起,大冶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封顶线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乡镇住院补偿比例由85%提高到90%。

  结余不足地区医保新农合或涨价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黄石卫生局资料显示,到去年底,黄石市医保参保人数达251.1万人,城乡大病医保新政将惠及251.1万人。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为这一庞大的参保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根据《意见》,专家指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则需要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也就是这些地区的居民医保、新农合可能“涨价”。

  提高准入门槛大病保险可能竞标

  黄石市人社局一名负责人表示,国家出台新政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黄石将按照国家此次出台的政策,结合黄石实际,研究起草相应的执行细则,申报市政府,进一步完善黄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目前,黄石已经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黄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他们将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不排除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承办大病保险。黄石在2009年启动了部分大额医疗保险。黄石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是15万元,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是9万元,均达到全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010年23592元)或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14665元)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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