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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被指存霸王条款只赔医保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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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挑战存在于保险业的“霸王条款”,耿建军早就记不清到底开了多少次庭。但整个案件梳理下来,最大的焦点是“医保”俩字: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医保到底是指哪个“医保”,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就此双方展开了一次次交锋。

  在他看来,这显然就是保险霸王条款!

  2007年11月份,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这1770元的差额。

  官司一直打了五年。

  2011年12月20日,再审开庭,那是最后的一次开庭。“对方提出建议调解,我寻思半天最终同意了这个结果。1770元的差额加上约50%的损失费,总共给了我2600元。”耿建军说。

  历程一审赢二审输,他抗诉再审

  五年官司路,他最终获赔。提起这五年,耿建军无奈地撇撇嘴,从屋里拿出一堆材料,判决书、申请书、传票还有他研究的法律条文林林总总。“从一审到二审,二审不服我又申请抗诉,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多次。这官司打下来确实不容易。”

  耿建军自学法律20年,为了这个案子他又专门钻研了《国家司法考试》、《员工维权实战兵法》等法律书籍。整理好手头上的材料,他跟记者讲起这五年的官司路——

  —2007年我状告保险公司后,经过几次开庭有了一审结果,判决书是2009年4月14日收到的,当时法院判定我胜诉,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医保外费用。

  “霸王条款”这么容易就打下来了?

  果然,没过多久,太平洋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判其胜诉。

  二审判决,是法律上的终审判决。再往下走,就相当于“翻案”,难度极大。“当时就一个想法,我要抗诉!”

  2009年9月29日,耿建军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递上民事申诉申请书。先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立案后再继续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申请抗诉的过程走了近两年的时间。

  2011年8月4日,耿建军收到了期盼已久的回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12月20日,再审开庭,这次是耿建军眼中“最轻松的一次开审”。法庭上,对方提出调解,除了支付医保外的1770元医疗费,另外再支付约50%的损失费。事情到了这一步,耿建军既获得了赔偿也表明了立场,便同意了调解。

  争议到底是哪个“医保”?

  一个人挑战存在于保险业的“霸王条款”,耿建军早就记不清到底开了多少次庭。但整个案件梳理下来,最大的焦点是“医保”俩字: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医保到底是指哪个“医保”,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就此双方展开了一次次交锋。

  2008年3月21日,市北法院开庭期间首次聚焦“医保”。

  耿建军认为,“医保”只是一种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医保,商业医疗保险也是一种医保。太平洋保险选择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解释,是单方面的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本案没有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完全不同的范畴。至于为何套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这在签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提出,不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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