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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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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响应大病医保的实施政策,出台了有关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这一意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新闻背景

  10月1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于2013年1月1日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15元,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20万元(详见本报10月18日报道)。

  意见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4日,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参合居民患何种疾病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以及补偿的对象、比例、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据介绍,此次被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是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住院率、医疗总费用、筹资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具体病种有: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需要指出的是,重大疾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制度,未经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大病患者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具体而言,血友病须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在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确诊后,医疗机构要为大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20类重大疾病并发其他疾病的,一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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