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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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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响应大病医保的实施政策,出台了有关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这一意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50%

  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

  对于参合居民普遍关心的补偿比例问题,由于大病保险是购买的商业保险,实施方案只明确了2013年的比例。

  2013年,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2014年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与承办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

  获得补偿所需材料和流程

  据介绍,患大病的参合居民在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时,需要带齐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新农合报销凭证,以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方便参合居民补偿。

  具体办理时,如果是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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