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山井下工作津贴暂行实施办法
一、从事井下作业的工人和经营随同工人在井下工作的干部及下放井下劳动锻炼的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均适用本办法。
二、现在执行井下工资标准的工人,一律改行井上工资标准,同时执行本项津贴。
三、根据各矿不同的劳动条件,分别确定下列井下津贴标准;灵石石膏矿每日三角五分,建工608矿每日二角,四川石棉矿每日二角五分,陕南石棉矿每日二角五分,涞源石棉矿每日二角五分,应城石膏矿每日二角五分,郧县石棉矿每日二角,苏州瓷土公司每日二角五分,丹巴云母矿每日二角五分,南墅石墨矿每日二角(适用于探矿工人)。
四、本项津贴按出勤工日计发。当日连续或累计井下作业时间满半日不足一日的,按半日发;不足半日的不发。
五、本项津贴为从事井下作业时间的物质补助,不得作为计发其他津贴待遇的计算基础。
六、此项津贴费用,由工资基金项下开支。
七、对本办法的解释,授权非金属矿工业管理局负责。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从4月下旬至7月下旬,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8个督查组,分别对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河北、辽宁、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云南、贵州、陕西等15个省、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冶金、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共排查各类问题和隐患10834条,集中整治了一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企业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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