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达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由本人申请,填表写《因病致贫调查表》经村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查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五)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患难夫妻病者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肋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与结算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中救助;
1、个人申请。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救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窗口提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2、网上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登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即时结算网络,在确认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审批,然后与患者进行即时结算。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实行医后救助;
1、患者应当向所在乡镇民政办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始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档案资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2、《社会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优抚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证件留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结算清单),参合(保)打印报销凭;
5、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及其信用社帐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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