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1、乡镇民政办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5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受理后5日内及时审核完毕签字盖章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理后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受理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三、相关要求
1、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90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2、凡是拟定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承办单位:景阳镇民政办公室
单位电话:3780094
承办人:黄媛翠
职务:镇民政办公室民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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