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学生受伤,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陈述
2000年9月1日,学生钟某通过所在学校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50元保险费,取得《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该凭证载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1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
同年9月7日下午,钟某放学途中骑自行车被唐某驾驶的轿车撞伤,经多次治疗,产生门诊治疗费14637.2元、住院医疗费52095.18元;出院后被鉴定为8级、10级伤残。为索赔,钟某对财产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钟某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属团体险,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属保监会公布的统一标准,具有公示意义,是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钟某称不知该表的具体内容而请求确认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钟某因遭受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但伤残等级仅为8级、10级,尚未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应赔偿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残疾程度,对其要求财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15000元的主张不应支持。
根据保险条款,财产保险公司应向钟某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30393.55元。因钟某已产生门诊医疗费14637.2元,其要求财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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