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增加了政府补贴部分,意味着参保人可以享受更多医疗服务,保险的"抗风险性"明显增加;而起付标准的降低,则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意味着小病也能用保险。专家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的三类人群(未成年人及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人),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承受能力低。
一涨一降
政府资助部分有“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则有“降”。
新《办法》规定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28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老年居民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480元(原6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元(原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元(原150元)
非从业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原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原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原500元)
老年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120元(原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560元(原700元);一级医疗机构280元(原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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