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到80%。
“通常,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50%。”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起付线,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高报销比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将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大病保险将通过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来承担。我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疗风险管控,通过审核不合理费用、医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新农合大病保险“总合同”,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新农合大病保险“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患者可享受即时结算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以及医疗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实行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患者可自愿选择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对于一些没有及时补偿但符合补偿条件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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