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哪些人员应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除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区内在编的公办教师。
2.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3.个人医疗帐户的构成?
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区医保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帐户;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6%计入个人帐户;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2%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4.5%划拨个人帐户。
4.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3)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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