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2007年建立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又解决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题,三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全覆盖。截止到11月底,“一老一小”参保总人数达到147.4万人,“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为85026人次报销医疗费用3.32亿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在制度建设上,都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主要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因此,城镇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当前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社会各界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方面呼吁尽快解决老年人常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建立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情况看,灵活就业人员随着年龄的增大,慢性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成为主要负担,要求解决门诊报销的呼声也很迫切,市劳动保障局在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上,出台政策重点解决这一群体的门诊报销问题。
北京市退休职工182万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36%左右。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关闭破产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还有部分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对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市劳动保障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一)连续参保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继续参保的,以及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且继续参保的,为连续缴费,参保当年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对于选择性参保的老年人,当年参保只能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按规定不能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财政补助参保个人不增加缴费
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只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既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又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调整筹资标准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也就是增加财政投入每人每年400元,参保个人缴费没有增加。启动“一老”门诊报销,需要投入1亿元左右,其中,财政每年增加投入8000万元,基金结余划拨2000万元。
(三)“一老”门诊起付标准200元,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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