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将95%的城乡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然而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仍然突出。为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今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保监会、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大病保险新政正式推向全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目前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积极部署,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青海、山东和安徽三省已相继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相关方案与细则。
山东 每年人均筹资50元
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
在十八大召开前夕,青海省政府下发《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并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在青海省全面铺开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方案明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比山东和安徽等地方的标准都提高了不少。”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国军向记者解释称:“青海属于西部地区,国家的转移支付比较多,因此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贴也较多。”
根据方案规定,青海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90%,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兑现。
相对于同样采取按费用报销模式的安徽省,青海省的起付线低至5000元。“起付线越低,保障程度越大,越有利于患者。”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根据社保的基本原则,保险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在发达地区,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支付能力强,所以起付线定得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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