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跨制度转移需要“双转移”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可以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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