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按《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发现参保人员在两地及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需清理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关键词待遇领取地
分户籍和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来确定
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