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巧玲递交给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记者看到,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维扬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属于审理退休制度及退休手续,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聘用合同签订与否的问题。”
选择权在女性,而非单位
以此为突破口,何巧玲的代理律师认为,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二条是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女性高级专家的权利规定,并未授权单位任何权利。对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是法定统一退休年龄,女性高级专家可选择是否到60周岁退休,但单位无权侵犯女性高级专家的该项权利。
根据何巧玲提供的上诉材料,记者联系到了扬州市运输管理处的居书记,当听到记者问及何巧玲案件的情况后,其便以“等待法院判决”为由匆匆挂断电话,不予回应。
江苏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专家许利民也认为,女性高级专家是否到60周岁退休,选择权在女性,而非单位。
2008年3月8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离)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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