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在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现场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签订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协议,至此,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我省启动实施。
此项工作是我省健全医保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提高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此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副省长马顺清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
资金来源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统筹层次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可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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