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90%,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兑现。
为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将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年终进行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制定大病单病种限额方案,承担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据大病单病种限额方案,补偿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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