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承担医院职工大部分工资
县(区)级政府是县(区)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保障医院在职职工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县级财政负担县医院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不低于70%,有条件的县医院可实行全额预算,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县(区)级公立医院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缴费,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依据财力给予补助。
同时县(区)级财政应对县(区)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给予全额保障;无主病人救治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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