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什么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

  1、适用对象

  参保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

  (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4)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的人员。

  2、缴费标准

  不同条件的参保人员适用不同的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个退休人员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过渡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月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按月缴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交此项费用。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有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