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3)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金全部由本人缴纳。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4)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等,需为距临退休5年内的职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或者按照设定的缴交年限来趸缴过渡金。一次性趸缴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月缴纳。一次性趸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按月缴纳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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