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医凭证
参保学生凭《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包括医保证、医保卡、病历)作为今后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的凭证。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后,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
五、相关待遇
(一)门诊医保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学生符合规定的3000元(含)以内门诊医疗费(含外配处方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报销3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4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60%,一年最多能报销1800元。
(二)住院医保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学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基金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部分(含)报销78%;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含)报销85%;4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9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住院20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基金不再支付(即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特殊病种医保待遇:①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学生因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20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基金不再支付(即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②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③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申请:随带病理诊断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及《医保证历本》到余姚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或市二院或市四院申请办理;患精神类疾病的,随带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到市三院申请办理。
(四)参保学生转院后产生的医疗费,先自付一定比例,再按规定报销:转往上海、杭州等指定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0%,其它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5%。未办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的,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五)年度中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转入当月起,在3个月内由所在学校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原籍就医的,参保学生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意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参保学生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时,需带有效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证、加盖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史复印件(限外伤)、外伤证明等相关材料。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医疗费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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