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人员的门急诊统筹
(一)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或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集中选择,一并缴费,统一参保后享受相应门急诊待遇。
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按照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确定,现行标准为:59岁及以下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10元;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30元;70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充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用于支付“镇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镇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以及继续支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
(三)2012年本市已参加新农合的“镇保”人员,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门急诊待遇;未参加新农合的,可参加本通知规定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减半。
六、其他
(一)对“镇保”参合人员门急诊费用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予以足额补偿,并于每年年初按照预算数预拨,年底据实结算。
(二)有条件的区县对“镇保”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待遇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镇保”医保缴费比例、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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