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保险期间:一年。
续保: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本保险计划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保险计划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本项第一至第三款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项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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