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发生效力。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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