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三种医保可互转
劳动者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3种医疗保障关系可以顺畅接续了。12月26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此项惠民政策。这意味着,太原市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真正全面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医疗保险都能接着算”。
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太原市人社局数据显示,目前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总人数已超过232万人;而太原市卫生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2月,太原市新农合参合人数超过104万人,参合率约为99%。
为了找到更好的岗位,这些人员都有可能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太原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太原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业务操作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那么,具体如何转移医保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有3种情况。”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第一,城镇职工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医保;第二,由城镇居民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医保;第三,由新农合转到城镇职工医保。
第一种情况,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或没有接收单位)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第二种情况,参保人员由于户籍变更、重新就业等原因,可以由城镇居民医保转移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第三种情况,农村户籍参加新农合人员到城镇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由新农合转移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上3种情况,具体办理手续时,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代办机构)按规定到太原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医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随后,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账户(社保卡里的钱)转移、缴费年限累加等手续。
缴费年限的累加计算原则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到城镇职工医保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折算,每满1年城镇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折算3个月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医保同一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将按规定累加。其他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时不进行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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