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了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首次住院门槛费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在年度内,对于一般参保人员,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对于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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