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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地区城镇基本医保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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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沧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正式启动实施,计划到2014年底,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六统一”目标。
  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程序统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看病住院,出院结算的时候,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或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今后,参保人员在统筹区的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缴款时,均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出院即报。

  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了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首次住院门槛费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在年度内,对于一般参保人员,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对于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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