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注明参保时间、足额缴费年限等内容。参保职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原足额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据此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救济金转移要打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长三角地区跨统筹地区户口迁移的,户口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注明其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剩余享受期限及待遇标准;同时将其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划转至户口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失业人员凭迁出地转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跨省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失业后可回原籍拿失业金
长三角地区范围内,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参保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若参保统筹地区政策允许且选择在当地享受待遇的,办理申领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若回户籍所在统筹地区享受待遇的,由参保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注明待遇期限、待遇标准,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通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应与城镇职工失业后一样核定计算。
工伤康复好的康复医院可以共享
从2010年1月1日起,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参保地的规定申请工伤康复。而各省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在康复场地、科室设置、设备投入和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评估标准,可以开展常见工伤康复的,均可申请加入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源共享项目,并将康复项目、康复特色和康复规模向社会公开,服务功能向全合作区域开放。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申请到其他省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康复的,应填写《长三角地区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就地就近选择康复机构
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居住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职工,在参保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参保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不能开展的康复项目,经批准,可选择三省一市其他具有对症性康复项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居住地与参保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经工伤职工申请,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在常住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除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书面特殊要求外,转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康复地相关康复结算标准与康复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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