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条款,法院认为,该约定排除了当事双方对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使用和索赔,而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投保人对于用药并没有选择决定权。因此,该条款实际上属于限制投保人合同权利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法院还认为,安诚财险应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然而,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安诚财险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法律效力,非医保用药该赔。
同时,误工费和鉴定费也由渝北区法院判决确认,泰发公司应当赔偿。因此,安诚财险应为此理赔。所以,法院判决安诚财险赔偿少赔的2。5万余元。
非医保药该不该赔
保险律师各执一词
市内某知名保险公司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称,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非医保用药都没有赔付。因为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非医保用药费用不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人士称,除非患者必须用非医保药才能治好伤病,医保用药达不到疗效,保险公司才应该赔偿。“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部分医生或受害者用非医保药代替医保药,只是为见效快。这也是保险拒赔原因之一。”该人士说,除非医生开具书面证明,证实患者必须用非医保药,才能赔付。
对此,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乔兵称,交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利益,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另外,即使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也应认定无效,因为该条款减轻了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
冯乔兵还称,医院对患者用药时,受害者和投保人都没有选择决定权,而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而定。如果让受害者为非医保用药买单,损害了受害者利益,对受害者来说不公平。
冯乔兵称,医生的责任和义务是救死扶伤,只对患者伤病负责,其伤病原因、纠纷及背后是否存在保险理赔和医生无关。他没有义务证明何时用什么药,更不可能在开出非医保药后出具相关证明称必须要用此药。
冯乔兵说,争议发生后,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开出的非医保药替代了治疗同种疾病的医保药,就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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