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1、享受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的病种包括哪些?
答:目前共有3大类42个病种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包括:
第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第Ⅱ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
2、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手续?
答: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本表(一式两份)。
认定流程——患者持本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以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办理准入——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带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送件同时附审核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或提供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或近一年来的相关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
3、门诊慢性病患者可以选择几家定点医疗机构?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一家。
4、门诊慢性病患者能否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可以选择一家已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的慢性病定点药店。
5、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如何就诊?
1、在医院就诊者:①本人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自己所选定的定点医院,②挂“门慢”号,③就诊,④开具相关检查和处方,⑤持处方在医院刷卡(交费)取药。
2、在定点药店购药者:①本人持IC卡到自己所选定的定点医院,②挂“门慢”号,③就诊,④开处方,⑤持处方到定点药店刷卡(交费)购药。
6、门诊慢性病患者如何增加或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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