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新规要求规范门诊慢性病申报,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申请一种慢性病,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原则上,申请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在同一所医院。参保人员在申请慢性病待遇时,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结果必须同时上报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出具医院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管理部门印章。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慢性病待遇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只需加盖该院医务管理部门印章即可,不再需要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印章。
实行门诊慢性病资格年审
据悉,慢性病待遇资格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由江西省社保中心发放《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历处方本》。病历处方本作为慢性病待遇享受和就医的必要凭证之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撕页、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若遗失、损坏或用完,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省社保中心办理换补手续。每年12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汇总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的病历处方本后,报省社保中心年审(2011年度参保单位,在2012年度年审),未按时办理年审的,暂停次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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