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
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8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其他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2008年6月30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
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6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5%;
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70%;
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