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补偿50%
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将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列入特殊病种,提高基金补偿比例,其余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顺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偿。由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发票等相关凭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
二是将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列入特殊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三是各辖市应按照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政策的要求,相应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居民政策内住院费用补偿比达到70%以上。
经镇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40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同时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5060”(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8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年满70周岁以上且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的老年非职工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
目前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6.41万人,2012年市区两级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达到8738万元,其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新增支出达1456万元。
一般诊疗费不用个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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