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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8% 个人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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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4月1日,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将全面启动。1月21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月14日起施行。

  缴纳:单位缴8%,个人缴2%

  在政策方面,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筹资标准。

  长沙市将执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

  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统一预算、分级核算、分级负责、调剂使用的办法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建立征缴和支出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互助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不再直接上解省级风险调剂金,改为上解市级风险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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