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缴费及补助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较以往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准妈妈”没工作也能享“生育险”
南宁市市民陈小姐是一名“准妈妈”,多年来,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中担任“全职太太”,家里全靠丈夫在外打零工来维持生活。自从陈小姐怀孕后,各种各样的费用接踵而来,更是让她感觉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新办法》实施后,给她带来了好消息:没有工作的“准妈妈”,由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如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的产前检查费也可以进行报销。而在此之前,与生孩子相关联的一切费用,只能由陈小姐自己来埋单。
《新办法》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除了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外,还将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以减轻参保居民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功能。这就意味着,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据悉,这也是《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所在。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如果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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