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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咸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11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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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咸阳市人社局新修订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颁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侧重于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咸阳市每年医疗保险基金将多支出一亿元左右,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变化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原政策: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接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调整后政策: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接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提高对于缓解参保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发挥积极作用。变化超千元检查费用才自付

  原政策:参保职工进行6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检查费用的20%。

  调整后政策:大型医疗检查项目的费用在1000元以上,参保职工才按一定比例先自付,扩大了参保职工受益面。变化床位费报销将提高

  原政策: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床位费标准为三级20元/床·日、二级12元/床·日、一级8元/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元/床·日。

  调整后政策: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0元、8元、7元、9元。也就是说,原来在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用超过20元部分参保职工就得自付了,现在则调整为超过30元部分参保职工才自付。经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医疗保险基金将多支出近700万元。变化乙类药品先自付5%

  原政策:规定乙类药品费用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的比例采取非分段计算,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元(含75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乙类药品总费用在75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15%。

  调整后政策:取消了这一按费用标准设置自付比例的规定,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统一设定为5%,减轻了参保患者药品费用负担达2000余万元。变化住院材料费先自付20%

  原政策:参保职工住院材料费用在8000元(含8000元)以下,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20%,总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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