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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咸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11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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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咸阳市人社局新修订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颁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政策:同样取消了按照费用标准设置自付比例的规定,材料费用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统一为20%。变化临床用血可用医保支付

  原政策:只有在抢救、手术时使用全血或成分血才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且个人先自付20%的全血或成分血费用。

  调整后政策:取消了临床用血或成分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制,不用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可直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变化提高了异地医保待遇

  原政策:异地人员(不分在职和退休)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扣除起付标准金后,在三级医院就医平均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为80%,一级(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5%。

  调整后政策:不但按在职和退休分别设定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同时大幅度地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异地人员在三级医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在职80%、退休82%;在二级医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在职82%、退休84%;在一级医院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在职84%、退休86%。

  与原政策相比三级医院平均提高了21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平均提高了3个百分点。减轻了异地人员尤其是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异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变化血液透析按次数支付费用

  调整后政策:将原政策规定的门诊血液透析按比例支付调整为按次数支付,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最高每次60元、最低每次20元,经测算,参保职工个人平均年负担由原来的12000余元减少到6000余元,费用减少近一半。变化九种慢性病纳入门诊补助

  原政策:规定异地人员门诊特殊病仅限四种疾病,即冠心病、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及肝硬化失代偿期。

  调整后政策: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疾病三种。

  新政策将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每月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5000元)及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用药(每月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000元)纳入到门诊大额慢性病保障范围,使咸阳门诊大额慢性病由原来的七种扩大到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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