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5月才续缴致报销额降低
涉案公司不服,称龚先生社保中断的原因不在于公司,而在于龚先生当初并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向东莞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向龚先生家属支付医疗费报销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案中,涉案公司是在龚先生入职超过5个月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龚先生不能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相应的医疗费,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主审法官也表示,医疗保险对到不同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不同,按规定转院或自行住院应下降报销比例。龚先生自行到省外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而且其医疗费中自费项目高达8万余元,按有关规定其报销金额也要大打折扣。
经过法官对有关社保规定和报销金额计算的释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由涉案公司向龚先生家属支付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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