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一、办理范围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险卡》,在本地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5.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6.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证卡);
2.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3.凡属转外住院、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相应登记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提供急诊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可结付报销金额,打印《现金结付单》。
3.参保人员持《现金结付单》,至相关申领窗口领取可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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