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事项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2.对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3.各类医疗费用一律按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发生费用处理,列入该年度费用累计。
4.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参保学生及少年儿童的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代为办理,但所持就医证卡、发票单据、身份证件等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完整。
6.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或回原户籍地就诊,发生未使用就医证卡、现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相关就医证卡、发票单据、明细清单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由学校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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