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
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
(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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