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恩市合管发【2013】1号文件精神,新政策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患者开具住院证时,患者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低保对象同时交《低保证》报民政局审批(相关证件必须三天内交收费室,证件不齐者视为自费;低保对象若三日内未交低保证者,不能按低保政策执行)。无户籍人员,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可作户口认定(外地身份证可以认定)。入住科室时,要求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进行身份核对,严禁冒名就医。
二、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暂未办理身份证,又急需办理住院手续的,可凭其它家庭成员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但必须复印户口簿复印件。
三、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致他伤或自伤、刀枪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致伤,新农合不补偿;在本市内发生的其他意外致伤住院治疗需申请纳入新农合补偿的,经首诊医师初筛后,对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范围的,敦促患者或家属在48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合管办申报核实,凭事故发生地乡合管办证明方可纳入住院补偿,其住院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在起付线以上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比例的70%给予补偿,封顶线10000元。市辖范围以外发生外伤费用不报销。
四、出院结算时按政策现场补偿,患者或家属结清自费款。
五、根据恩市合管发【2013】1号文件规定,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附表)
2.农合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补偿8万元。
3.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户凭证实行零起付线。自费部分还可分别按70%、50%、30%实行民政救助。
4.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在市级定点医院农合补偿为200元,合并病理产科定额以上费用纳入农合报销。
5.检查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70%纳入补偿范围后再按规定报销,体内大型植入材料5000元内纳入报销,5000元至1万元费用60%计入报销范围后按比例报销,1万元以上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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