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衡水市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正式运行
实施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2013年,将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风险调剂金制度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统筹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但是,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缴费标准
实现市级统筹以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市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设定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用人单位在缴费年度内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在缴费年度内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市级统筹后,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最低实际缴费年15年。目前,我市医保运行年限不足15年,因此,在未达到15年之前,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为当地医保实际运行年限。连续缴费的单位人员退休时,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差额。
统一待遇水平
目前,我市各县市住院统筹的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市级统筹后,本着提高职工待遇水平的原则,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降低了起付线、提高了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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