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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职工基本医保五情形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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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情形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是多少?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怎么办?5种情形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福建完善职工基本医保政策五情形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记者昨日获悉,针对这些广大参保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5种情形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根据《通知》,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种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通知》同时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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