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通知》还规定,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
有关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补缴及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问题,本报热线968800常常接到读者的咨询。《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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