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规参保人持相关证件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再到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对于增加选择定点专科医院的门规参保人,应到其所选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如其在增加选择定点专科医院的同时,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的,则参保人应在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同时患有Ⅰ类病种和其他门规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如选择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Ⅰ类病种,可到所选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其他门规病种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但原定点医疗机构为三级综合性医院的,则需将其他门规病种一并转入。如其需变更原定点医疗机构的,则应在新增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门规参保人应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建立病历资料。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按原规定办理
据介绍,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了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流程。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的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2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办理变更手续。”
原规定要求,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鲁社保发〔2008〕9号有关门诊大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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