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园区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及园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园区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
已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合作医疗保险的婴幼儿、少年儿童不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教育、社会事业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是园区实施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园区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园区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作委员会一站式服务中心是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作委员会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不在校少儿、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园区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园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加强对园区各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园区教育局应当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督促检查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好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园区财政局应当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检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作委员会一站式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园区户籍散居少儿的医疗保险代办工作情况。
第四条园区建立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少儿医保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2006年,园区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今后年度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父母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一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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